特此公告。
啟運港退(免)稅管理辦法
第二章 退(免)稅申報
第三條 出口企業(yè)憑啟運地海關簽發(fā)的出口貨物報關單(出口退稅專用)(以下稱退稅證明聯(lián))按現行出口貨物勞務退(免)稅規(guī)定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退(免)稅。?
第四條 出口企業(yè)申報啟運港退(免)稅時,應在申報報表中的明細表“退(免)稅業(yè)務類型”欄內填寫“QY”標識。外貿企業(yè)應使用單獨關聯(lián)號申報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的出口貨物退稅。?
第五條 適用啟運港退(免)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其退稅率執(zhí)行時間以啟運地海關簽發(fā)的退稅證明聯(lián)上注明的“出口日期”為準。?
第六條 出口企業(yè)其他申報出口退(免)稅要求按現行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?
第八條 各地稅務機關對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的出口貨物,應使用“啟運數據”審核辦理退(免)稅。?
第十條 各地稅務機關應加強啟運港退(免)稅的復核工作,及時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(tǒng)中根據海關提供的加注“啟運港標識”的報關單數據,生成復核數據。對自動復核比對異常的數據應按如下原則進行人工處理:?
(一)對啟運數據中的出口數量及單位、總價等項目與正常結關數據不一致的,以正常結關數據為準調整已退(免)稅額。
(二)對復核數據中涉及撤銷報關單數據和未到達數據的,根據現行規(guī)定追繳已(免)退稅款或進行調整處理。?
(三)對復核數據中涉及自啟運日起2個月內未辦理結關核銷手續(xù)、未收到正常結關數據的報關單數據(以下稱逾期未結關數據),根據現行規(guī)定追繳已退(免)稅款或進行調整處理,不再享受啟運港退稅政策。?
第十一條 各地稅務機關應及時將復核結果反饋出口企業(yè),并督促出口企業(yè)依照反饋信息補繳已(免)退稅款或在次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調整申報數據。出口企業(yè)未按時補繳已退(免)稅款或調整申報數據的,各地稅務機關應及時予以追繳。?
第四章 其 他
第十二條 貨物未運抵離境港不再實際出口的,出口企業(yè)應按照現行規(guī)定向稅務機關申請出具《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(未退稅)證明》,出口企業(yè)未申報退(免)稅的,不得再申報退(免)稅;已申報辦理退(免)稅的,應補繳已退(免)稅款。稅務機關在審核出具證明時,應審核比對海關提供的未到達數據和撤銷報關單數據。?
第十三條 實行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,主管稅務機關應按正常結關數據審核免稅。?
第十四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準確及時辦理啟運港退稅,加強啟運港退稅有關業(yè)務的日常復核和預警評估工作。
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。 沈陽代帳會計專家小蜜蜂公布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