增值稅一般納稅人:
根據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》(2011年第78號),現針對公告內容發(fā)布日常工作規(guī)定如下:
一、公告具體內容請企業(yè)登陸納稅服務平臺或點擊查看。
二、總局公告主要內容:開具日期為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之間的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受理期限截止到2012年6月30日,逾期不予受理。2012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,即時受理。
三、工作受理程序:由辦稅服務廳文書受理窗口受理納稅人申請。原則上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。
四、職責分工及業(yè)務流程:
1.辦稅服務廳文書受理窗口負責受理納稅人的申請資料。資料齊全的,轉稅源管理部門進行審核。
2.稅源管理部門負責按總局管理辦法中的第三條第(一)、(三)款進行審核。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進行地核查。審核過程中,除審核企業(yè)提供的申請資料外,還應取得相關的認證清單(海關完稅憑證為數據采集當月的“抵扣清單”)、準予抵扣結果通知書、申報表、相關賬目等其他證明材料的紙質文件(打印件或復印件),要求注明出處、“與原件相符核對無誤”字樣,企業(yè)相關人員簽字(蓋章)、加蓋企業(yè)公章,連同企業(yè)申請資料一并整理成冊。審核后,如本環(huán)節(jié)無問題,稅收管理員在《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申請單》(以下簡稱《申請單》)稅務機關經辦人處簽字,如發(fā)現問題,在《申請單》上注明意見。轉政策法規(guī)科審批。
3.政策法規(guī)科稽核管理崗負責對稅源管理部門轉來的資料進行復核。并按照總局管理辦法第三條第(二)款,核實納稅人申請抵扣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稽核比對結果是否相符。如為比對異常,應看是否已經完成審核檢查流程,如已完成審核檢查,按審核檢查結果處理。未完成的,應待審核檢查流程結束后根據結果再行處理,屬于該種情況的,不受20個工作日時限的限制。
經過核實后,如納稅人申請抵扣憑證均屬可以抵扣范圍,且企符合總局管理辦法規(guī)定的,政策法規(guī)科稽核管理崗工作人員在《申請單》稅務機關經辦人處注明意見并簽字,轉主管局長終審。
不同意企業(yè)抵扣的,應在《申請單》注明原因后,將企業(yè)申請資料退回文書受理窗口。
4.主管局長負責對資料進行終審,并在《申請單》稅務機關負責人處簽字后,返回政策法規(guī)科。
5.政策法規(guī)科負責制作《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繼續(xù)抵扣通知單》(以下簡稱通知單),并在《申請單》和《通知單》加蓋局章。然后將資料歸檔備查。并將《通知單》返回文書受理窗口。政策法規(guī)科應建立管理臺帳,逐戶逐次逐票登記受理審批工作情況。
6.文書受理窗口將《通知單》交給納稅人。審批不通過的,將申請資料退回納稅人。
沈陽市高新國稅局
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|